中國文化大學學生修讀輔系(所)辦法
92.01.24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0920007618號函准予備查
106.01.20教育部臺教高(二)字第1060003760號函准予備查
106.08.09教育部臺教高(二)字第1060077595號函准予備查
107.06.15教育部臺教高(二)字第1070077448號函准予備查
108.01.09教育部臺教高(二)字第1070220173號函准予備查
108.07.15 教育部臺教高(二)字第1080084701號函准予備查
113.05.22 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學生學習志趣,並增加其畢業後就業機會,特依據大學法、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
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得申請修讀本校或他校之輔系(組),修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之研究生得申請
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之輔系(所)。惟以選定一個輔系(所)為限。
學士班學生申請修讀他校輔系者,依本校「學士班學生修讀跨校輔系辦法」辦理。
第三條 申請修讀輔系(所)之學生,應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,須經原學系(所)及輔系(所)主任同意後,由教務處
備查。學士班學生同時申請加修同一學系為雙主修及輔系,經學系審查已符合雙主修修讀資格時,即以
雙主修錄取。
第四條 輔系(所)課程由各學系(所)訂定,並由教務處公布。
第五條 修讀輔系(所)學生,應修畢輔系(所)訂定之專業(門)必修科目與學分,學分數可採計為原學系之學分
數。修讀學士班輔系學生,應修輔系專業(門)必修科目二十學分;修讀碩士班輔系學生,應修輔系專
業(門)必修科目十學分;修讀博士班輔系學生,應修輔系專業(門)必修科目八學分。
凡輔系(所)專業(門)必修科目有與學生原學系(所)開課科目名稱相同時,加修科系認定必須重新修習
,重新修習之科目不得納入原學系之畢業學分數;加修科系認定得以免修,學生仍需修習輔系(所)專業
(門)科目學分補足之。
修讀教育學系為輔系(組)者應經教育學程甄試錄取為正取生或經轉學招生考試、轉系考試錄取為教育
學系正取生,並經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後,方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。
第六條 學士班學生因轉系而修讀之輔系(組)成為主系時,原輔系身份視同放棄。如經申請核准修習原學系為
輔系(組),原學系修習科目與學分得予承認。
第七條 輔系(所)應修科目有先後修習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第八條 修讀輔系(所)之學生,每學期所修輔系(所)科目與原學系(所)科目之學分與成績合併計算,修習學分
、成績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修讀輔系(所)學生,其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。若未取得輔系(所)資格者,須申請放棄輔系
(所),方得以原學系(所)資格畢業,並不得要求回校補修。
第十條 修讀輔系(所)學生,因故無法繼續修讀輔系(所)科目與學分,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申請放棄。
第十一條 進修學制學生修讀輔系(所)課程,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。日間學士班學生因修習輔系(組),於延長修業
年限期間或獨立開班授課應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;研究生因修習輔系(所)而修業五學期
(含)以上者或獨立開班授課應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。
第十二條 凡學生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成績及格者,其學位證書加註輔系(所)名稱,不另授予學位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